(2024)苏1281民初6993号
王海妍:
本院受理原告陆德志与被告王海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本金人民币161785.1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161785.17元为本金,暂从2024年6月6日算至2024年7月15日止按4倍LPR计算利息为2516.16元,实际金额以被告最终还款日为准);3、判令原告就被告所有的璜土镇云景花园7号1202室【苏(2023)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71898号】抵押物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6日上午9时在兴化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民事审判第一庭 束长庚
联系电话:0523-83329592
联系地址:江苏省兴化市南亭路23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