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81民初7819号
北京先锋启航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开永银与被告北京先锋启航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服务费19,300元及路费500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6日上午9时在兴化市人民法院开发区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 许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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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