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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立刚与被告王旭、徐义俊、韩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8 16:37:54 打印 字号: | |

(2024)苏1281民初6298号

韩德才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刚与被告王旭、徐义俊、韩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81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立刚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25%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徐义俊、韩德才对被告王旭应承担的上述偿还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义俊、韩德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旭追偿。三、驳回原告王立刚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王旭负担,被告徐义俊、韩德才对王旭不能给付部分承担⅓赔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民事审判第一庭  束长庚

联系电话:0523-83329592

联系地址:兴化市南亭路23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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