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81民初7559号
陈寅:
本院受理原告步明庆与被告陈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798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1872元(以人民币179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3月29日);(以上1、2项金额暂合计人民币1985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10时在兴化市人民法院西鲍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西鲍人民法庭 罗忠善
联系电话:0253-83231036
联系地址:江苏省兴化市西鲍人民法庭(江苏省兴化市东鲍二路与Z01县道交叉口西150米)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