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81民初6935号
魏加西: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萍与被告魏加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4415.5元;二、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兴化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民事审判第一庭 李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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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