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81民初6989号
贾长辉:
本院受理原告唐亚辉与被告贾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兴化市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民事审判第一庭 汪龙飚
联系电话:0523-83329569
联系地址:兴化市南亭路23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