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81民初6500号
邵佳明:
本院受理原告卞玉兰与被告邵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5000元,并从2011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兴化市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民事审判第一庭 汪龙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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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