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81民初5592号
王小松:
本院受理原告范长云与被告王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81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长云借款本金184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曰止,按照年利举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曰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_年利率13.8%计算);二、驳回原先范长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0元,由被告王小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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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