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81民初4860号
江苏红膏饲料有限公司、兴化傲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虞龙芳与被告江苏红膏饲料有限公司、兴化傲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81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红膏饲料有限公司、兴化傲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虞龙芳货款8758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875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虞龙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85元,由被告江苏红膏饲料有限公司、兴化傲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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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