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81民初3306号
马凤云:
本院受理原告智月保与被告马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8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智月保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智月保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合计1620元,由被告马凤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民事审判第一庭 束长庚
联系电话:0523-83329592
联系地址:兴化市纬三路
zdqz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