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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周广辉与被告焦道井、瞿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30 16:52:11 打印 字号: | |

(2024)苏1281民初4145号

焦道井、瞿海华

本院受理原告周广辉与被告焦道井、瞿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1281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焦道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广辉借款本金1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3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以本金194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以本金188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以本金182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以本金176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3.45%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瞿海华在被告焦道井不能履行的上述债务范围内(包括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瞿海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焦道井追偿。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611元,被告焦道井负担3689元,被告瞿海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民事审判第一庭  汪龙飚

联系电话:0523-83329569

联系地址:兴化市纬三路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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