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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徐加祥与被告赵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30 16:51:17 打印 字号: | |

(2024)苏1281民初2338号

赵国刚

本院受理原告徐加祥与被告赵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81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国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加祥借款2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60元,合计560元,由被告赵国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民事审判第一庭  朱明

联系电话:0523-83329503

联系地址:兴化市南亭路23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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