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81民初6662号
李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杨靖与被告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1905.17元(计算方式: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4月1日计算清偿暂至2023年12月21日为1905.17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8日下午15时15分在兴化市人民法院开发区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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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