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81民初6251号
张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宋小峰与被告张金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81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小峰与被告张金花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小峰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西鲍人民法庭 罗忠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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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