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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宋小峰与被告张金花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7 17:19:26 打印 字号: | |

(2024)苏1281民初6251号

张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宋小峰与被告张金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81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小峰与被告张金花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小峰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西鲍人民法庭  罗忠善

联系电话:0523-83231036

联系地址:江苏省兴化市西鲍人民法庭(江苏省兴化市东鲍二路与Z01县道交叉口西150米)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西鲍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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