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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夏月明与被告陈永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19 16:54:21 打印 字号: | |

2024)苏1281民初4973号

陈永发:

本院受理原告夏月明与被告陈永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81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永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夏月明支付工资款1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周鑫涛

联系电话:0523-83188116

联系地址:兴化市经济开发区法庭 

    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兴化市经济开发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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