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81民初5019号
张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孙晓丽与被告张金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81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晓丽与被告张金龙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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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