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81民初5964号
刘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范建国与被告刘建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兴化市人民法院开发区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民事审判第一庭 唐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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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