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81民初1402号
陆天传:
本院受理原告陆建成与被告陆天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81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陆天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陆建成劳务费124,400元及利息(以124,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788元,由被告陆天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安丰人民法庭 沈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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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