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81民初606号
张志元:
本院受理原告孔海龙与被告张志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2368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723684为基数,按1.5倍LRP计算,自起诉之日起,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28日9时00分在开发区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周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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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