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营商的法治沃土,民营企业也受平等保护。”某不锈钢公司代理人不由感叹!
原告公司是本地中小型民营企业,被告公司是央企。2018年,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7522块去磁不锈钢条,总价41万余元,货位到位并经验收合格后,被告付清90%款项,余款质保期结束后支付。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到,但经多次催告,被告仍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不得已,原告提起诉讼。
“我方是央企,不可能恶意拖欠款项,主要是因为不少货物尚未检验,暂时不好付款。”庭审现场,被告公司法务解释道。“2018年签订的合同,当时货就给你们了,是不是为了不给钱就拖着不检验?”原告代理人激动地站了起来。案件能否及时化解,关乎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关乎央企声誉。双方曾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且对尚欠货款金额无异议,具有调解基础。为减少企业诉累,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
经法官排查和协调,被告认可是由自身项目延误造成的收货后未及时检验,但没有办法一次付清90%的货款,要求5个月内分期付款,考虑到常年合作关系,原告也同意了分期还款方案。
就在以为谈妥时,双方对违约金计算标准又发生争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计算。原告方认为,这是央企利用其强势地位主导的“不平等条约”,实际应当按照贷款利率计算。
“既然合同有约定就按约定,不然我们绝不签字。”中铁某公法务说道。“央企怎么了,这次我非要较一次真。法官开庭吧,不调解了!”原告某不锈钢公司代理人也激动地表示。
承办法官分开剑拔弩张的双方,安抚情绪后向被告宣讲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政策,通过被告法务找到公司业务主管,再由原告代理人联系了原告的公司负责人,由二人直接沟通,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向原告承担违约金。
终于,通过调解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让央企重新审视民营合作,对其逾期行为也承担合理的违约责任。
本案是发生在民营企业与央企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每件央企与企业的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均被广大民营企业家关注,都是营商环境是否改善的试金石。该案调解结果虽然是违约金的“小让步”,但体现出人民法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大决心”。
近年来,戴南法庭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共建“无讼园区”,化干戈于诉外,止纷争于庭内,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切实为地方良好营商环境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