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281民初5366号
许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徐锡林与被告许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1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锡林 75000 元及其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 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被告许春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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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