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281民初5366号
许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徐锡林与被告许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兴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及约定的利息(按年息一分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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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