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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说谎,罚!
作者:王驰  发布时间:2023-08-28 15:30:38 打印 字号: | |

8月21日,兴化法院发出今年的第7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决定对李某庭审时的虚假陈述行为罚款2万元。

当事人李某自作聪明,在法庭上说谎,隐瞒收款事实,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原告邢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李某向邢某借款,邢某通过银行分两次向李某转账共计194000元,但因两人是朋友,之前也有过借款往来,故此次未出具借条。近日,邢某因索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

2023年4月26日,本案的第一次庭审中,邢某提供银行流水一组,载明了2014年其向李某银行账号分两次转账共计194000元。但因时间比较久,该银行流水未能显示收款人姓名。面对这一证据,李某觉得有机可趁,便当庭反驳说没有收到上述转账,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多次反复询问李某并告知虚假陈述的后果后,李某仍坚称未收到款项。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决定到该账号的开户行一查究竟,结果该账号的开户人确为李某。面对确凿的证据,李某在同年8月16日的庭审中又改称,时间长了,记不清了。

经承办法官的批评教育,李某承认了自己虚假陈述的行为,同时也深刻的反省了自己的错误,并向法庭出具了悔过书,表示认错认罚。因双方达成和解,李某亦有悔过表现,并自愿缴纳罚款,故法庭决定从轻处罚,对李某罚款2万元。

法官说法:

在诉讼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会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导致司法资源浪费。虚假陈述行为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西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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