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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容不得半点虚假!
作者:徐梦琳  发布时间:2023-05-17 10:05:45 打印 字号: | |

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不但难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还有可能会收到法院的“罚单”。

【案情简介】

我院在审理刘某诉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案中李某因无钱购买饲料,遂找到饲料公司销售员刘某,让其帮忙垫付饲料款10万元。刘某将货款直接给付饲料公司后向李某发货。法院审理期间,面对法官的多次询问,原告刘某矢口否认款项交付情况,坚称案涉“借款”10万元系其现金交付。承办法官束长庚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细心地发现刘某所述疑点重重、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经束长庚耐心释法,刘某承认其在庭审中所作陈述系虚假陈述。

【处罚决定】

本案查明刘某就款项交付这一事实拒不如实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综合考虑刘某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我院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刘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5月10日,承办法官束长庚对刘某宣读了处罚决定书。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的刘某,当庭表示自愿接受处罚,并当场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作虚假陈述、歪曲事实真相、违反诚信的行为,不仅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司法秩序,也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理念背道而驰,依法将会受到法院的司法惩戒,情节严重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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