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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12-28 16:25:22 打印 字号: | |

2017)苏1281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刘庆峥,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610265833,住兴化市垛田镇王横村王横一组128号。

申请执行人:王昌全,男,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611215854,住兴化市垛田镇王横村王横十三组328号。

被执行人:黄佩玲,女,1959年7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321083195907180345,汉族,住兴化市北郊路东五巷22号。

本院执行的黄佩玲与刘庆峥、王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12民再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并发回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后经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黄佩玲的诉讼请求,泰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12民终1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按黄佩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故(2017)苏1281执1328号案件中黄佩玲已收到的执行款项4600元以及本院扣缴的执行费、诉讼费45200元,合计49800元应予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已被法院裁定撤销,案件经重审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且上诉后又按撤回上诉处理。故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第11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黄佩玲应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庆峥、王昌全返还已取得的4600元(此款交至: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兴化南亭支行,账号为3200 1766 1490 5986 6666的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如被执行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本院扣缴的执行费、诉讼费452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张国华

       卢国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吕海平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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