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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花玉玉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6-06 16:16:31 打印 字号: | |

罪犯花玉玉,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江苏省射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108255765,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射阳县长荡镇港南居委会三组10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未执行),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20)苏1281刑初639号刑事判决,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罪犯花玉玉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苏12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花玉玉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查明,罪犯花玉玉已于2021年6月18日分娩,现处于哺乳期,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目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未羁押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后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将罪犯花玉玉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

现罪犯花玉玉又以怀孕为由,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

本院现对罪犯花玉玉的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申请和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可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

 

联系电话:兴化市人民法院 刑庭0523-83329536

             

 

 

                             兴化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


 
责任编辑:兴化市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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