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西鲍法庭在审理一件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冒着炎热,来到蟹塘现场进行调查。
原告李某在土地二轮确权过程中取得一处承包地,该地块由被告吴某承包开挖蟹塘养殖使用,由于相关土地在二轮确权前由他人实际耕种,且确权证书所载明的位置和面积与前期代种土地存在差异,为确保查清事实,公正裁判,承办法官来到蟹塘现场,通过实地勘察、询问谈话,明确了争议土地位置及四至。
通过实地调查,承办人发现原告与被告的纠纷存在普遍性,由于历史原因,被告承包蟹塘所使用的土地涉及约十余户村民,而被告租金系按照二轮确权前的占有情况给付,相关土地在确权后承包权人和面积、位置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案原告仅是其中一户。为避免引发群发性诉讼纠纷,承办人及时和所在村干部进行对接,建议在村委会主持下,帮助承包人明确蟹塘占用村民土地实际确权情况,便于承包人准确支付租金,避免发生类似纠纷,以实现矛盾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