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兴化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兴化市某某局局长吉某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该案由兴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经兴化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吉某某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担任兴化市某乡乡长、党委书记,某镇党委书记、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230万元。2002年中秋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在担任兴化市某乡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乡长、党委书记,兴化市某镇党委书记,兴化市某某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9000元。2017年4月至9月,在担任兴化市某某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明知某乡镇粮管所负责人肖某某盗卖托市粮的情况下,未向有关分管市领导请示汇报,也未按正常决策程序经粮食局班子成员集体决定,滥用职权从下属单位兴化市粮食购销总公司出借公款29247500元给肖某某使用,致使公款12728690元无法追回,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当分别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并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吉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法庭将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