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下午,我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方式,成功排除被执行人对已签约房产的妨害行为,为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次排除妨害的房屋位于我市昭阳街道,早在2015年,我院即判决房屋归殷某某所有,被告陈某不得占有。判决生效后,经执行程序该房产已交付给殷某某,后来被告陈某又继续占有了上述房产。殷某某去世后,其继承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由于陈某的占有无法交付。殷某某继承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我院,要求排除妨害,并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我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做出准予先予执行的裁定。
行动开始前,我院坚持思想疏导优先的原则,在文书送达、案件审查过程中,专班领导及承办人多次召集原、被告及相关职能单位做协调沟通,宣讲法律政策,引导当事人主动停止妨害行为,同时对房屋现场进行前期勘查,排除安全隐患。在调解无果后,我院坚持群众工作法与司法强制力并行的原则,果断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征收扫尾工作顺利推进。
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在公安、消防、街道、社区等部门的配合下,经过2个多小时的连续奋战,该起先予执行腾退房屋案终于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