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驾气囊开、动力蓄电池切断、坡道辅助当前不可用、胎压监测系统故障等各种故障信息”朱小姐刚买回的二手车突然发现仪表盘显示以上图标,经朋友提醒还发现车辆的型号不对、里程也被调过......近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安丰法庭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令朱小姐返还车辆,二手车销售方返还购车款12500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375000元。
朱小姐在某二手车交易网站上看到张某发布的二手车广告,便至张某的经营场所购买了“荣威E550”二手车。虽然是二手车,可看上去依旧很新,且里程只有32000多公里,朱小姐对这次交易很满意。然而,时隔一周后,朱小姐请朋友来教车,经朋友提醒才发现该车里程可能有问题,且该车型号根本不是“荣威E550”,而是“荣威550plug-in”,前者比后者在性能、油耗、配置上都有所升级和改动,朱小姐随即至4S店查询,又用查博士软件查询,得知该车在2017年维修时,里程数已达到90000多公里,远远超过了原告买车时的表显里程32000公里,表显里程仅有实际里程的1/3,且2018年2月维修过变速箱,仪表盘显示各种故障信息,如副驾气囊开、动力蓄电池切断、坡道辅助当前不可用、胎压监测系统故障等,说明该车存在重大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朱小姐立即和张某进行沟通,希望可以退车,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朱小姐起诉至法院,以张某构成民事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审理中,张某称,其仅是二手车的中介,其在买卖合同关系中间起居间作用。新能源汽车型号基本都带有英文字母“E”,上汽荣威对采用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是用“PLUG-IN”来表示,案涉车辆仍属于新能源汽车,其交付的汽车与合同上约定的完全一致。至于汽车行驶里程,看车时已经告知了车辆行使里程为十万公里左右,故其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官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1.张某是否为经营者身份;2.张某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张某是否为经营者身份。朱小姐提供的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大量二手车销售信息的截图信息,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的相对人明确列为张某和朱小姐,以及张某向本院陈述其之前亦在从事二手车销售活动的情况,可以认定张某具有二手车销售经营者的身份。
关于张某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1.关于型号不符问题。从双方签订合同和交付车辆的情况看,朱小姐的需求明确为“荣威E550”车型,在此情况下,张某未能如实并充分告知朱小姐关于“荣威E550”、“荣威e550”和“荣威550plug-in”这三种车辆型号或款式的具体特征信息,而实际向朱小姐交付了案涉“荣威550plug-in”型号车辆。张某作为二手车销售经营者,理应对上述车型情况明知,可认定其故意隐瞒了交易车辆型号的真实情况,对朱小姐就案涉车辆的认知以及消费决策形成严重误导。2.关于里程调整问题。根据朱小姐提交的车辆里程表照片等证据,以及张某向本院陈述其知晓车辆里程表被改动过的情况,可以认定张某明知案涉车辆在交易前被大幅调低了里程数。车辆里程数系二手机动车辆的重要参数,直接影响车辆的价值、使用寿命以及安全性能,属于影响消费者消费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现张某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或可合理推断朱小姐明知里程表的改动情况并且接受这一结果,应推定张某故意隐瞒了里程表被改动的情况。综合以上情形,应当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因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朱小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要求张某返还购车款和赔偿损失,并要求张某承担案涉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销售方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因二手车买卖中由于车辆型号和隐瞒车辆实际里程引发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设置超额赔偿金的目的就是规范市场秩序,倡导诚信经营,严惩失信行为,作为经营者应当自觉守法,全面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如果心存侥幸而违法牟利,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望相关经营者通过本案吸取教训,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