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我院首次就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开出罚单,对法律工作者陆某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18日,李某提出向郭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但因郭某资金不足仅给付3.6万元。此后,郭某因多次索款未果,遂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借款,并委托法律工作者陆某于2020年9月16日发出要求李某还款7万元的法律服务所函。发函前,郭某已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微信告知陆某案涉借款实际交付本金为3.6万元。发函后,李某未予理睬,陆某遂根据郭某的委托提起诉讼。立案阶段,在填写民间借贷初始核查表过程中,对表中“出借款项时是否存在预扣利息或其他费用”一项,陆某亦未如实填写。庭审中,陆某突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还款3.6万元。承办法官进一步核查时,陆某谎称其系在起诉后才了解实际出借本金为3.6万元,试图摆脱责任,逃避处罚。
经过法庭教育,陆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错误。1月21日,我院对陆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并当庭送达处罚决定书,陆某当场悔过。
【法官寄语】
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负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律师、法律工作者对于当事人处于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对委托事项如涉及违法违规的,应当明确表示拒绝,更不能通过所谓“想办法、耍策略”来故意扰乱案件事实,损害公平正义,最后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自己涉嫌违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