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这名当事人在追偿债权时,却因没有如实陈述预扣利息的情况,被兴化法院当庭罚款2000元。案情简介
2017年1月至5月期间,陈某四次向徐某借款,并出具总额为4.4万元的借条四份。后徐某索款未果,遂提起诉讼。立案阶段,徐某的代理人根据徐某的陈述,在填写《民间借贷案件初始核查表》时,对表中第七项“出借款项时是否存在预扣利息或其他费用的情形”勾选选项为“没有”。
庭审中,徐某主动陈述陈某曾给付利息2000元,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陈某偿还借款4.2万元,但其对三笔数额为1万元借款均预扣400元利息的情况却只字不提,并仍以诉状中所称的事实及理由主张权利。在承办法官主动询问后,徐某才道出实情。
为强化对民间借贷纠纷立案阶段的审查,我院自2019年10月18日起即将填写《民间借贷案件初始核查表》作为立案的前置流程,将审查关口前移至立案阶段。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如实填写核查表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兴化法院对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并当庭送达处罚决定书,徐某当场悔过。
法官寄语:
立案阶段填写《民间借贷案件初始核查表》既为了初步核查债权是否真实,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领域具体审查方式的前端体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全面、客观、真实的陈述案件事实。因此,填写《民间借贷案件初始核查表》并非流于形式,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更应严谨行事,如实反映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