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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万元,拘留15天,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作者:宗维敏  发布时间:2020-12-17 09:06:06 打印 字号: | |

探讨知识、交友聊天、表达意见……互联网承载了现代人太多的情感诉求和情绪表达。但网络不是“世外桃源”,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利用网络发表不实言论,以期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人民法院必然严惩不贷。

2018年,我院依照生效判决对葛某所有的一处厂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葛某将厂房租给了沈某用于生产经营。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产被查封后再行出租的,承租人不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20201029日,该厂房通过淘宝网拍卖成交,119日,执行法警至厂房张贴腾房公告,明确告知承租人沈某在规定时间内将生产设备迁出案涉厂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及时向出租方葛某追偿。125日,我院执行干警按期对该处厂房进行查控并张贴封条。

但沈某不仅没有按照要求腾空厂房,反而通过网络发帖,称:“法院违规执法,无法无天!”言辞非常极端。

我院执行局立即组织干警对沈某进行了约谈。谈话中,沈某对自身的错误行为不予悔改。

沈某的承租日期在厂房查封之后,且在知晓厂房将被拍卖时,也未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但他不仅对腾让公告置之不理,还企图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来“主张权利”,这不仅是对法院执行行为的污蔑,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挑衅。最终,本院依法作出对其罚款三万元,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而该处厂房的另一承租人刘某在知晓厂房被查封后,不仅撕掉封条,还破锁开门,安排员工入厂生产经营,行为恶劣。本院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一万元、提供两万元保证金的决定,并限期腾让厂房。

随后,二人均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了道歉书。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权利人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也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执行行为实施监督。上述案例中的沈某和刘某在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后,依然采取在网络上发布不实言论,或自行撕毁封条、撬锁进门的方式“维护权益”,是非常不可取的,自然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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