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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领导干部成被告——兴化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案件
作者:李唯 欣旭伟  发布时间:2020-12-15 09:58:54 打印 字号: | |

12月11日上午,兴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兴化市物业管理处主任刘某某挪用公款、受贿一案。

该案由兴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兴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兴化市法院院长张伟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露阳出庭支持公诉。兴化市医疗保障局组织人员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兴化市物业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9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公司债务;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20万余元,为他人在安排物业用房、物业企业招标、维修工程介绍等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控辩双方分别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陈述阶段,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并留下悔恨的泪水。庭审小结阶段,张伟结合被告人的犯罪经历、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危害程度对刘某某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刘某某挪用公款、受贿罪一案是我院今年以来公开开庭审理的第八起职务犯罪案件。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兴化法院一直坚持,发挥刑事审判在惩治贪污腐败中的职能作用,对贪污贿赂类案件严审严判。通过公开开庭审理的形式,广泛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庭审活动,进一步以案释法、以案释纪,让广大党员干部从反面案例中汲取教训,严守党纪国法,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为我市构建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刑庭 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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