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因听力和表达能力受限,在庭审中是否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其权益是否能得到公平正义的维护?法官如何理解聋哑人所要表达的意思?这些问题在兴化法院11月2日审理的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了答案。
原告徐某与被告钱某均是聋哑人。2019年12月17日钱某向徐某借款5万元,借款后徐某因向钱某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立案后我院采用微信送达的方式向钱某送达了传票等诉讼材料。
11月2日庭审时,考虑到双方的特殊情况,完全不懂手语的谢法官决定用建立微信群聊的方式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即让原、被告把要陈述的事实发至微信,然后让书记员形成庭审笔录。庭审时,谢法官向原、被告告知了相关的诉讼权利并明确是否申请回避,并通过微信群聊方式有条不紊地按照规范的庭审程序一步步进行。因当事人对讼争借款无争议,被告目前经济困难暂无力偿还,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庭化解了本起纠纷。
法官说法:残疾人尤其是具有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的残疾人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参与诉讼的能力受到一定影响,但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作为人民法院,在办理残疾人案件时,应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提供诉讼便利,努力消除诉讼障碍,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让公平正义体现在司法办案的每一个细节中,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