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以来媒体网络报道的鲍某某涉嫌性侵案终于尘埃落定了。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通过走访调查,目前确定核实以下几点事实:1.韩某某并非未成年人,真实年龄已22周岁,见鲍某某时年满18周岁。2.两人实际同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3.鲍某某明知不符合“收养”条件,自认为韩某某是未成年人仍以“收养”为名与她交往且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由上述案例笔者联想到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关于被收养人年龄取消的有关条文,目前我国实施的《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在保留原有条文的基础上取消了不满十四周岁的年龄限制,明确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
笔者拟从利弊两方面对取消被收养人十四周岁年龄限制进行思考:
首先从有利的方面:1.最有利于被收养人是收养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提出要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如何才能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笔者认为取消年龄限制是其中最大的一个改变。
2.根据目前收养法的规定,14周岁到18周岁年龄段的孩子是不能被收养的,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也并没有劳动能力,如果父母不抚养或者没有能力抚养,又不能被收养,不能送到孤儿院,那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怎么办,有可能就去流浪,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非法的勾当。因此这次扩大了收养的条件,把所有的未成年人都作为被收养人,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利益,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3.民法典对收养人新增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款对保护被收养人也增加了一层制度保障。
取消十四周岁年龄限制也有其一定的弊端。
1.为组织、容留卖淫罪留下了隐患。不法分子在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前提下以“收养”为名,收养年龄接近十八周岁的少女,待年满十八周岁以后从事卖淫活动,为违法犯罪活动留下了空间。
2.以收养为名,实则为同居关系。目前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较早,十六、七岁的女孩子往往已经发育成熟,并具备了生育的能力。不排除有收养人以收养为目的找“女朋友”,甚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后发生性关系。就尽管不构成性侵犯罪,但已经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综合来看,民法典对于收养不满十四周岁年龄限制的取消是利大于弊的,社会在进步,相信国家在以后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