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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法官学习防范与打击“套路贷”新规
作者:唐林华  发布时间:2020-09-09 09:20:21 打印 字号: | |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为切实防范和惩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套路贷”案件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及虚假诉讼犯罪活动,有效净化金融环境。

9月4日下午,民二庭作为集中审理全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部门,对指导意见的内容作了专题学习。

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民二庭法官对这部指导意见划出的重点有哪些:

1、关联案件指定同一基层法院管辖

发现关联案件由辖区内不同基层法院受理的,应当指定由同一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其中原告住所地在辖区内的,指定至原告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辖。

2、加强对协议管辖的实质审查

对当事人协议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点的法院管辖或者径行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点的法院立案的,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要求立案的,裁定不予受理。对原告以债权转让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依据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受让人住所地法院并非管辖法院,但受让人坚持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3、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

加强对借贷合意形成、款项交付及还款事实所涉证据的审查,强调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杜绝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不得片面强调书证具有证据优势并以此为由认定借贷事实,不得仅仅依据表面证据进行裁判。

4、强化当事人本人、证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其申请出庭作证的受托人、具体经办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导致其主张事实的真伪无法判断的,原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5、审慎认定被告“自认”

依法审慎认定被告“自认”借贷事实。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不作任何抗辩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6、非法放贷、高利转贷,合同无效

出借人的行为属于非法放贷、高利转贷的,依法否定借贷合同效力,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的,应予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不予支持。

7、虚假陈述要处罚,涉嫌犯罪要移送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发现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存在虚假陈述,篡改、伪造、毁灭证据,阻碍证人作证,指使证人作伪证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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