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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未完整陈述案件事实,再训诫
作者:唐林华  发布时间:2020-08-06 11:24:47 打印 字号: | |

诉讼并非儿戏,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就案件基本事实作完整、真实的陈述。近日,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告沈某在其提交的诉状及庭审中均未如实、完整的陈述借款本金实际未足额交付的情况,受到法官训诫处罚。

2019年2月26日,王某向沈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沈某通过转账49500元至王某账户。款项出借后,沈某向王某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在沈某提交的诉状中,借款本金没有足额交付的情况并未提及,而庭审中沈某对此也只字不提。通过承办法官的追问,沈某才承认实际交付的本金为49500元。经过法庭的教育,沈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法庭出具了悔过书。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全面、客观、真实的陈述案件事实。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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