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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还款情况,法官当庭训诫
作者:唐林华  发布时间:2020-07-28 08:47:46 打印 字号: | |

为健全“套路贷”虚假诉讼立案阶段的审查程序,2019年10月18日起,我院将填写《民间借贷案件初始调查表》作为立案的前置流程,据此初步核查借款情况。当事人或代理人未如实填写调查表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当事人却抱着法官不问、我就不说的态度,试图逃避审查,但这又怎能逃过法官的火眼金睛呢?

近日,作为原告的陈某就因为隐瞒还款情况,被承办法官当庭训诫。

案情简介:

陈某与翟某均系我市一所学校的教师,翟某曾向陈某借款12万元。后陈某向翟某索款未果,遂提起诉讼。庭审中,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翟某曾有一笔3600元的绩效工资被陈某取走,但该情况在诉状及立案材料中均未体现,陈某在立案阶段填写民间借贷案件初始核查表第十项“被告有无偿还过本金或利息”勾选选项为“没有偿还”,显然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考虑到陈某悔过态度较好,且涉案金额较小,遂对其予以当庭训诫,并责令陈某庭后出具悔过书。

法官寄语:

“勿以恶小而为之”,有意无意的隐瞒还款情况看似事小,实际却冲击了道德的底线,甚至可能会触犯法律。陈某为人师表,更应进德修业,勿行小恶。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因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若为小恶付出代价,最终将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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