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有个别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会作出虚假陈述。这种行为非但不能实现目的,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
这不,日前兴化法院就对一起在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了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罚款3000元。这是自年初以来,兴化法院第二起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周某系兴化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被告许某曾向其借款10万元,但在出具借条时却预先将一年的利息1.2万元计入借条并出具总额为11.2万元的借条,借款时高某作为证明人在场。借款到期后许某未按期返还借款,周末遂将许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因许某未到庭,该案依法缺席审理。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询问周某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周某均称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为11.2万元。然而,当法院传唤证明人高某到庭接受质询时,高某道出了实情,称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仅为10万元。面对庄严的法庭和证明人的陈述,周某的谎言被拆穿。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周某的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综合考虑周某悔过态度较好。兴化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周某处以罚款3000元。
自“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兴化法院全面加强虚假陈述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妨碍诉讼秩序行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