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81民初7130号
王树春、翟翠年:
本院受理原告许友鹏与被告邹玉钟、唐德广、第三人王树春、翟翠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友鹏提出上诉,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联系人:何卫民法官
联系电话:0523-83329803
联系地址: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监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