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281民初2086号
袁月庭:
本院受理原告袁春余与被告袁月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0.6%承担借款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8月18日0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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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