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281民初2121号
唐凡坚:
本院受理原告周玉华与唐凡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8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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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二Ο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