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院快讯
在法庭上说谎?这份诚信罚单请收下
作者:吕海燕  发布时间:2020-04-23 14:50: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发出“(2020)苏1281司惩1号”决定书。因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当事人刘某被处以1000元罚款。这是我院2020年发出的首份针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司法惩戒决定。

刘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的原审原告,原审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原审庭审中法庭询问刘某关于被告有无还款时,刘某称未还款。案件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到庭称曾还款10000元给刘某,此时刘某辩称原审被告所偿还的10000元只是利息。为此,再审合议庭经过合议,决定对刘某虚假陈述的行为予以处罚。

面对处罚决定,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了悔过书,并且主动缴纳了罚款,表示今后将引以为戒。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有些当事人为了能够赢得官司,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隐瞒相关事实和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这种行为不但会扰乱正常的审判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因此,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必须严惩。

我院对虚假陈述一直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并将严厉惩处虚假陈述作为套路贷与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今后,我院将从立、审、执等各个环节,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打击。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将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审管办
友情链接
  • 江苏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 联系我们
    地址:泰州市兴化市南亭路1号 电话:0523-83329504 邮编:22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