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81民再267号
邬成丰、刘金勇: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邬成丰与原审被告刘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1281民再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苏1281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邬成丰的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颜莉曾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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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