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下午,民一庭法官张艳来到兴化市五里西路14号西厂房,现场处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中,原告虞某租用了刘某的房屋用于储存服装。使用过程中,虞某发现房屋消防设施不过关,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被告刘某同意解除合同,但对退还租金数额有异议。张艳法官在审阅卷宗并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发现,双方矛盾主要集中在退还租金的数额上,遂决定实地查看后再做调解。
现场“背靠背”调解时张艳指出,诉讼期间案涉房屋不能重新租赁,且双方都要付出时间和精力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成本。最终,双方均作出让步并在此基础上达成调解方案:刘某一次性退还虞某房屋租金1.4万元,租赁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