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5日,周某与崔某签订《鱼塘出租合同》一份,约定周某将其在某处约200亩鱼塘出租给崔某养殖,租期六年,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第一年租金29万元,后续租金在上一年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前支付,并约定如一方违约对守约方造成损失,应进行赔偿。该合同签订后,崔某即利用涉案鱼塘从事水产养殖,并向周某支付第一年租金29万元。因崔某未按约支付第二年租金,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崔某给付租金2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7万元。崔某以周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鱼塘出租合同并由周某赔偿其损失3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周某与崔某签订的《鱼塘出租合同》系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双方均应按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达到法定解除情形时,合同双方也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崔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合同存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情形,其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周某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问题,法院考虑到崔某不愿继续履行《鱼塘出租合同》,该义务性质非金钱给付之债,又不宜强制履行,其亦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表示不再同意继续履行系争合同。加之崔某在签订租赁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残疾,为均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法院确认将双方签订的《鱼塘出租合同》予以解除。但该解除系因崔某单方提出,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相关因素法院最终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鱼塘出租合同》;2.崔某于2020年3月19日前将涉案鱼塘腾空并交还给周某;3.崔某向周某支付租金29万元,并赔偿周某违约金5万元。崔某不服该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的相关情形。虽然并未规定违约方不得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按照立法者的说明,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形下,享有解除权的应是非违约方。而在司法实践中,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前提必须是出现合同僵局,即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事实上也不可能实际履行,或者是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均不利。司法实践中之所以要打破合同僵局,主要因为一方面需要维护公平和诚信原则,另一方面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各方根本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打破合同僵局,并非赋予违约方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解除合同时,作为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