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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十条举措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
作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2-27 09:21:23 打印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和决策部署,切实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减轻负担、渡过难关,全力维护保障我市“抓项目、优生态,超千亿、创高地”目标,具体如下:

 1.成立专班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组织领导,按照“选精兵、用专人”的要求,成立涉复工复产工作专班,发挥“复合团队”作用,围绕兴化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决将司法护航企业复工复产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抓紧抓严。

2.主动作为排查涉企风险。开展“党员、法官进网格”活动,主动上门、主动对接、主动服务复工复产企业,听取企业意见、评估法律风险、下沉司法服务关口,建立企业答疑联络群,及时向企业解读相关政策,提供专业法律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面临的现实困难和难题。

3.开辟专项案件“绿色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力度。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有困难的,采取灵活担保方式。积极推广网上立案、在线缴费、网上开庭、线上调解等方式,依法保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

4.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制假售假、造谣传谣、敲诈勒索企业、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妨害企业复工复产的各类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5.加大“三农”司法保障力度。对涉及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流转等纠纷,提前介入,有效化解矛盾,确保不误春耕。加大对农产品、农副产品等食品加工企业的法律帮扶,利用好“电商法实践教育基地”平台,帮助企业、电商经营户解决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生产、物流、交付问题,确保我市食品加工企业稳定经营。

6.妥善化解疫情所致的劳动争议。加强裁审对接,提前介入因留观、隔离、治疗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维护企业用工稳定。依法认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报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积极引导双方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协商,维护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7.稳妥处理银企金融案件。支持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出台的金融措施,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作用,合理回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期还贷、减低融资成本的要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促成银企合作、银企和解。

8.有效处置房屋租赁类争议。准确合理认定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依照公平原则给予延期、减价、免除违约金等方式。承租人因疫情防控需要在一定期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要求减免租金的,除合同有约定以及符合政府相关减免租金的条件外,可根据公平原则视情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9.及时化解涉疫其他合同纠纷。对当事人因疫情而不能正常履约的买卖、担保、运输、餐饮、旅游等领域合同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认定,明确当事人责任。对疫情期间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引导双方重新协商达成协议,若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

10.贯彻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强化对涉疫企业善意文明执行的力度,对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一般采取“活封活扣”方,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账户资金流给予相应的宽容。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或者完全恢复生产的被执行人企业,积极引导双方进行和解,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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