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物业公司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某为该小区业主。2016年3月某日下午1时许,王某将其所有某品牌小汽车停放在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上。同日13时17分左右,因临近停放车辆旁的草坪着火引起该车辆一并起火,并逐渐蔓延至王某的车辆,致使王某的车辆烧毁严重。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未能有效使用灭火器,且火灾发生点无有效监控设备。后市公安消防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火灾原因可排除车辆自燃、车内遗留火种,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草坪蔓延至汽车造成火灾事故的可能。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的小汽车被烧前鉴定评估价值为42000元。王某认为A物业公司未尽到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义务,造成此次火灾损失的扩大,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A物业公司系李某所在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对小区共有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具有管理义务。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火灾发生时,A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能有效使用消防设施,且A物业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火灾发生时其及时采取相应有效的救助措施。故A物业公司在本起纠纷中存在相应的过错,综合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等因素,法院最终酌情认定A物业公司对赔偿王某8000元。后A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依约对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管理,以及要求保安定期巡逻,做好记录,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在事故不幸发生时能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确保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