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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自主权的限制保护
作者:丁军生  发布时间:2019-12-26 14:13:11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1998年9月10日,刘兆堂取得位于兴化市戴窑镇刘丰村北刘新两河边4.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15年底,刘春堂流转了部分村民以及刘兆堂的土地用于养殖经营,总面积为100多亩,其中刘兆堂的土地4.8亩。经营中,刘春堂将流转土地最初用于种植、养殖套养,后又开挖成成片的蟹塘。前三年的土地流转金刘兆堂已收取。2018年底,刘兆堂不再同意接受刘春堂的土地流转金,要求收回土地。

【审理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解除流转合同、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受让人流转多位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方便耕种、提高土地效能,对流转土地进行合理改造,使流转土地呈现整体性特征。单个承包人要求行使流转主体的自主权,应根据其承包地块所处整体流转土地的方位、面积等情形,考虑对已具备整体功能的流转土地生产能力的影响大小,综合认定是否支持承包方的流转自主权,对承包人的流转自主权应采取限制保护。

对于流转自主权的限制保护,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价值位阶原则。对流转自主权的充分保护所实现的价值与限制保护所实现的价值相比较,位阶高的价值优先予以保护;二是实际履行原则。对于流转自主权的充分保护是否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即流转自主权的保护是否具有执行力,也是衡量流转自主权保护程度的一方面;三是鼓励交易原则。从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出发,不宜轻率解除合同、终止交易。土地流转是为了整合承包户土地,由具备资金基础、农业技能、经营能力的受让人对土地进行高效能利用,提高土地产能,同时通过有偿流转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供稳定经济来源。

本案原告承包的土地位于被告流转的多处土地中心位置,且经被告开挖改造,流转土地已形成成片蟹塘,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实际造成其他承包人的利益受损,且不具备实际履行可能性。基于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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